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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结算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2003]第5号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将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现将与您相关的事项说明如下:

    一、个人结算账户的有关规定:

    自2003年9月1日起,您的活期存款账户将分为“个人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两大类。其中“个人结算账户”可办理个人转账结算,也可办理现金存取业务,“储蓄账户”仅可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能办理转账结算业务。个人结算账户与储蓄账户均按法定存款利率计息。

    目前,邮政储蓄开办的转账结算业务主要有:各类代发业务,如代发工资、代发养老金等;各类代收缴业务,如代收缴电话费、移动话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续期保费等;绿卡业务中的POS消费业务等;代理证券业务中的银证通(包括银证通临时转账业务)等;电话银行中的转账、汇款、消费支付业务等;网上银行中的网上支付业务等。

二、申请确认个人结算账户的相关规定:

  (一) 2003年9月1日以前开户的账户:
   1、您于2003年9月1日以前已经开立,并已在办理各类代发代收缴业务,或已申领绿卡,或已加办银证通、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等转账结算业务的活期账户,为简化手续,维护您的利益,将自2003年9月1日起自动纳入“个人结算账户”管理,您无须到邮局办理申请确认手续。

2、您于2003年9月1日以前开立的,未办理各类代发代收缴业务,且未申领绿卡,未加办银证通、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等转账结算业务的活期账户,自2003年9月1日起,将自动纳入“储蓄账户”管理。之后,如果您需要利用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业务,只需按规定办理申请确认手续即可。

(二)2003年9月1日以后开户的账户:
    如果您需要利用活期账户办理上述各类转账结算业务,建议您在开户时向营业员说明,直接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您也可根据需要将已开立的储蓄账户按规定申请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

三、申请确认个人结算账户的手续:

    您只需到本地任一联网邮局,持有效身份证件(由代理人代办的,还应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活期存折,填写“中国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确认申请书”,交营业员办理即可。

四、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的证明文件: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按规定,邮政储蓄机构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